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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将电瓶放背包致2死5伤!锂电池为何频发爆燃事故?

发布时间: 2024-03-29 来源:简易型灭火器

  。行驶中发现起火后,司机将车子靠边,打开车门让旅客疏散,由于火势较大,部分乘客无法及时逃离,最终造成

  2023年4月,北京市丰台区一居民家中发生火灾,事故不仅造成该居民家中一名老人身亡,还导致楼上试图逃生的邻居一死一伤。经初步调查,火灾事故系老人家属将电瓶车电池拿回家充电,发生爆炸起火所致。

  2023年7月,上海长宁区一男子因为认为在家充电更实惠,把电池带回家充电,最后导致火灾发生。事故造成2人全身大面积烧伤、呼吸道受损。

  2023年7月,上海金山区海云路一位外卖员在驾驶电瓶车送外卖的途中,电瓶突发自燃。所幸外卖员及时跳车并无生命危险,最终火势在众人协助下,及时在初期被扑灭。

  据国家消防救援局多个方面数据显示,2022年共接报电瓶车(电动助力车)火灾1.8万起,接报居住场所内因蓄电池(电瓶车充电电池居多)故障引发的火灾3242起。

  日常生活中,使用锂电池的电器慢慢的变多,小到电瓶车、儿童平衡车、手机、电脑、家用小电器,大到人造卫星、航空航天等大型设备,都需要锂电池来供电。

  锂离子电池是一种含能元器件,主要由正极、负极、电解液和隔膜等组成。充电后其正极一般为过渡金属氧化物,具有较强的氧化性;负极则为内部嵌入大量锂的石墨,有极强的还原性。电解液一般为有机酯类,具有熔点低、可燃等特点。

  锂电池是电瓶车的核心部件,但其存在比较大的安全风险隐患,如正负极短路、过充、过放、高温等,这些隐患都可能引发火灾事故。

  据统计,历年电动车锂离子电池火灾事故中,68%由于内部或者外部短路造成,15%由于充放电造成,7%由于设备意外启动造成,10%为其他问题导致。从起火原因看,电气故障和自燃是造成电动车火灾的主要原因。

  过充主要发生在锂电池的充电过程,由于电池存在电阻,充电过程中电池会蓄积大量的热量。锂电池中的保护设施可以通过检验测试电压的方式,对过充进行某些特定的程度的保护。

  但是,当过充时间过长,电压持续过高时,锂离子电池里面有可能会出现枝晶短路,导致锂电池温度和压力一直上升,由此产生爆炸、起火的风险。

  短路主要发生在锂电池的使用的过程中,锂电池在使用时,自身温度会持续上升,同时电池也维护正常的散热。

  如果因为外因导致电池温度过高,则轻易造成电池隔膜损坏,引起短路,从而造成内部热量积累过多,引发链式化学反应,造成电池爆炸燃烧。

  高温会带来很多隐患,导致电池起火爆炸。消防部门提醒:高温天气下,电瓶车及锂电池不要长时间暴露在太阳下。

  锂离子电池燃烧或爆炸的威力有多大呢?光从其储存电能的角度来说,150Wh/kg单位体积内的包含的能量的普通锂离子电池的电能大约是爆炸产生热量单位体积内的包含的能量的1/10。

  需要注意的是,电瓶不在充电状态也不能够确保绝对安全。除了这起公交车乘客携带电瓶引发的起火事件,一些小区也发生过电瓶入户不充电但引发了火灾。

  2021年9月22日早上,上海市徐汇区虹漕路68号锦和中心一个企业内,保洁阿姨将一个电瓶车蓄电池违规放置在室内。

  过了几分钟,电瓶车蓄电池“嘭”的一声,冒起一团黑烟。起火2分钟内,燃爆发生数次。所幸喷淋系统及时启动灭火,未酿成大灾。

  对此清华大学化学工程系教授骞伟中表示,锂电池在重复的充放电过程中,由于工艺、材料、过充等原因,金属锂会不可避免地析出,这些析出的锂会逐渐沉积形成锂枝晶,达到某些特定的程度时会穿透隔膜,因此导致电池里面发生短路,发生爆燃。

  锂电池着火不能用干粉灭火器灭火。由于电池里面自燃爆炸,此时用干粉灭火器无法奏效,最好的方法是用大量的水或其他不可燃液体去降温,如果无水可用,可使用任一不可燃液体来冷却装置。

  4.不要试图取出、拿起或移动装置。不要将装置盖住或对其进行包裹,也不可以使用冰或干冰冷却装置。此种隔绝设备的方式会导致设备热量无法在极短的时间内散出,反而增加危险。

  按照电瓶容量大小的不同,一般电动车在8-10小时内就能充满电。充电时最好在白天进行,有人看护。

  电动车停放错误易引起消防通道堵塞,如果发生火灾,对疏散人群不利。因此,不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住宅内也建议不要停放,如果出现起火事故,很容易酿成火灾。

  一辆电动车如果加装音响、照明或者加装电瓶,就非常容易导致线路负荷,引发火灾。

  日常生活中,应加强对电动车电线、电路等方面的检查,防止接触不良引起接触点打火、发热,避免线路老化、磨损而造成短路、串电事故的发生。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瓶车或者为电瓶车充电,拒不改正的,最高可处以10000元罚款。

  2023年5月17日,海珠区龙潭西约东大街某楼梯间内发生火灾,起火原因为居民胡某对电瓶车电池进行充电引发自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胡某,其行为已构成过失引起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对胡某某处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第四十九条 ……携带电动车及电池进入室内充电和进入电梯轿厢的,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个人,将会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督促承租人及时整改:……(二)承租人在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内存在电瓶车、电动摩托车违规停放或者充电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瓶车或者为电瓶车充电。

  鼓励在高层居住小区内设置电瓶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瓶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 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别的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瓶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瓶车或者为电瓶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第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拼装、非法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车辆,可以并处非法车辆每辆二千元的罚款;无法查清非法生产、销售车辆数量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禁止人力三轮车、电瓶车、摩托车通行区域范围内的公共停车场允许停放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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